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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吵不如合夥

法律既然不能解決年終獎金糾紛,最實際可行的辦法就是實行員工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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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發生許多勞資雙方為了年終獎金而引發怠工的事件,為了這個問題,政府、工會、民間團體都出面協調。從這裡可以看出,勞方資方對於究竟彼此應該要求些什麼?都沒有清楚的概念。

勞力和資方當然是契約的關係,但這個關係中所包含的是某種程度的期待,當這些希望或期待不被滿足時,任何一方都會非常失望。

 

法律的保障

 

以年終獎金為例,要求的是勞力,給的是資方。在東南亞有幾個國家經濟情況和我們很類似,如日本、韓國、新加坡、香港,這四個國家在勞工法律方面,對勞方、資方合約關係的保障都相當完整,但他們卻沒有對勞方該拿多少年終獎金或紅利做任何法律保障,完全以資方勞方之間個別的合約而定。只有我們的法律對勞方有保障。

 

盈餘如何計算

 

從兩個方面可以明顯地看出法律對勞工的保障。第一,公司法規定,每個公司(不論上市或不上市)章程都必須訂定明確的盈餘比例,發給員工當紅利(這就是年終獎金的來源)。除了政府機構或公營事業,每個公司成立時都必須有這個條例,否則就無法登記。

第二個保障是勞基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公司應從盈餘發給全年工作而無過失的勞工年終獎金。

不過這二條法律的保障都有一個漏洞:它沒有規定最少要發給多少盈餘,於是很多公司就訂出一個很低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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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執行上,年終獎金的關鍵就在於盈餘如何訂定。關於盈餘怎麼計算,所得稅法規定得很清楚,本年度收入總額扣除各項成本、損失和稅捐之後,便為盈餘。但我們知道,國內的許多企業都是家族企業,於是董事長買一部車子給太太,所花的錢與保養費用都可以報公司的帳,要查稅也無從查起,如果這是一部名貴的車子,也許公司就少了一百五十萬的盈餘。

 

勞工提升為股東

 

盈餘的多少是控制在資方,因為唯一有權過問經營者如何管理財務的人就是股東,而勞方並不是股東,就算他懷疑也沒有權利查問。

如何解決勞資雙方對於年終獎金的衝突?法律既不可能強制要求資方撥出固定比例的獎金;以工會力量集體訂出某一行業的標準,對個別企業也不公平。最實際可行的辦法,就是實行「員工入股」,經由此勞工提升為股東,與資方的利益便趨一致,而且勞工當了股東以後,就有查帳的權力,對資方在處理費用上可以產生制衡作用,減少公費私用的情形。只有達到這一步,法律上對勞工的保障才能真正落實,目前的法律只是文字上好看,卻無法確實執行。(作者任教於東吳法研所)(方素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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