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這幾年,常可從很多報導或學者專家的意見中聽到「一國兩制」這四個字。中外很多學者、政治家都用這四個字做為解決台灣與大陸之間矛盾,或大陸與香港之間問題的一個模式。
我不是唸政治的,這四個字代表的政治因素是什麼我不知道。我只是從法律的觀點,從一個老百姓的立場,想知道參與「一國兩制」模式的國家、政府能從其中得到的權利與義務是什麼?這才是真正具體的。
「一國兩制」具體化
最近中共倒是第一次對「一國兩制」具體化的表示了他們的看法,就是針對香港在一九九七年後成為特別行政區所擬定的一套「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經過多年的談判,中共與英國在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為香港主權問題達成了轟動一時的「中英聯合聲明」,聲明的內容十分詳細,可是是原則性的,主要有幾點:中共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後,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香港將成為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個制度的方針,不在香港實施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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