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的公司法裡面,有很多舊的迷思和挑戰,修正後等於是打通任脈;企業併購法則是突破督脈。
這是一個典範遷移,典範是建立在不同的經濟環境上。舊的典範建立時,台灣只有簡單的出口產業,企業不流行上市,中小企業不需要資本市場,也不需要國際化經營。
但是,現在台灣改變了,法令就不可能只靠那時制定的法令。
這次的修法比較多採用了英美法源。英美法系比較可以因應新的經濟發展,因為法令的彈性比較高,尊重企業自主。現在的企業都全球化,或至少區域化,台商也不例外。在區域之間,「公司法制」也會互相競爭。有彈性的公司法制,就會吸引比較多的企業。
自由化、國際化一直衝擊制度,在這樣的衝擊下,法制必須再造,才能符合競爭的新規則。雖然有時候社會發展還是會走在制度前面,這時就要趕快回去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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