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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維穩 不如重建制度

大陸各級政府與其花力氣去維穩,不如專心推行制度建設;而制度建設的核心之一,就在於如何從產權過渡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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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的城市發展有一個共通規律,就是地方政府透過不斷的大規模拆遷市中心的老房子與城鄉交界的農民房,來擴大城市規模,更新城市的舊有面貌;其目的為騰出空地後,可以賣地給開發商造商品房(此即所謂的「土地財政」)。

政府之所以能夠如此強勢的拆遷老百姓的房子,除了有強大的經濟誘因外,也與大陸的所有權制度有關。大陸的所有權分為三類,分別是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以及私人所有權。集體所有權是集體組織(主要是農村集體組織)對其財產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在大陸,土地在理論上若不是國家所有(全民所有),就是集體所有,老百姓對土地權利的掌控非常間接。經濟學家諾斯認為:「產權是個人對他們擁有的勞動物品和服務佔有的權利,」而「佔有是法規規則、組織形式、實施行為及行為規範的函數。」

這一段表述精準地反映出了大陸的土地權利現況。舉例來說:A耕地被分配給甲農民承包耕作,在實踐上除了甲對A耕地擁有產權之外,由於該村的其他村民、村支書、村主任,乃至於本村以外的縣長、省長(超越本村以外的人對該集體所有權所擁有的權利,與集體所有制雖無直接關係,但是仍然符合在產權此一經濟學概念下的支配與佔有狀態)對A耕地都擁有一定程度的支配權利,所以A耕地的產權並不為甲所獨享,在A耕地上實際有許多產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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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權利被侵害的制度性原因

因而從法律涵攝的角度來觀察,反倒是應該有近乎「所有權」權利的人(甲農民),因其「所有權」(A耕地)會因為眾多「產權人」(其他村民、村支書、村主任、縣長、省長)均得不同程度的支配該「所有權人」(甲農民)的「所有權」(A耕地→亦即該「所有權」其實是眾多「產權人」的「產權」),以致於「產權」此一概念相對於「所有權」而言,更符合社會上的實際情況;而這也正是老百姓的土地權利能夠相對輕易地被地方政府侵害的制度上原因。

換言之,制度上的缺失,使得政府的施政模式與依法行政間的關係從未理順;各級政府均試圖通過行政權力的運用,來解決法治化之後才能解決的問題;這種解決問題的特點是,能夠迅速地暫時性解決個別矛盾,成本較高,並且把總體問題遺留給下屆政府,或是轉嫁給社會;這既是現行體制下的必然結果,也涉及中國的傳統政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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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設應當是大陸改革中的重中之重,各級政府與其花大力氣去維穩,不如專心一致地推行制度建設;而制度建設的核心之一,就在於如何從產權過渡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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