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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國際紛爭的聯合國國際法庭中,15名法官有3人來自「不自由」的國家,3人來自「部分自由」的國家,多少會令人懷疑其公正性。芝加哥大學的法學教授Eric Posner認為,這些法官幾乎都站在自己或是同陣營的國家這邊。這不表示法庭的裁決是錯的,但確實啟人疑竇。
而歐洲人權法庭的法官,是由歐洲理事會(非屬歐盟組織)的議會選出,法官必須擁有「高尚的人格」,獲得自己國家高等司法的認證,或是「能力足夠」的律師或學者。對法院系統仍然腐敗的前共產國家來說,這樣的要求並不難滿足,很多提名人選都是親信而非法律專家,法庭的裁決卻對所有的會員國都有效力。
國際犯罪法庭的標準也同樣模糊,但國際犯罪法庭尚未進行過審判,現在下斷言還言之過早。不過在美國,激烈的競選政府角力確實讓民眾失去信心,大部分的州允許參選人籌措選舉基金,而約有7成的美國人認為這會影響法官的裁決。
在這麼多困難之下,國際級法庭大部分法官的表現仍然不錯。不過在聯合國新設立的制度下,他們可以做得更好。聯合國秘書長任命了五人的內部司法議會,為聯合國新的二級獨立司法制度,提名合適的參選人。而在他們選出的25個參選人中,2/3來自擁有優良司法系統的國家。在他們的把關下,下個月聯合國大會進行法官選舉時,選出不適任人選的風險也會降低。(黃維德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