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如何,高盛的案件雖極受矚目,但卻絕非個案,其他許多投資銀行亦都有類似情況,高盛案因此不是沒有可能成為金融業全面受到影響的引爆點。
最根本的爭議在於一個複雜的金融商品推出時,賣方及買方之間資訊是否不對稱,尤其是當賣方其實掌有較多的資訊,卻並未對買方揭露時,是否涉嫌為求銷售商品而蓄意隱瞞,因而造成涉嫌詐欺。
黑心牟利卸責推拖
涉案的商品為複雜的綜合性衍生性商品,擔保債務憑證及信用違約交換。這兩種商品最終連結產品為銀行的不動產貸款收入,但經過重重包裝,其實不但看不見是什麼樣的貸款收入,甚至其實已不是不動產收入的證券或債券本身,而是這些證券債券的各種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價值。簡單來說,買了的人,當銀行繼續收取房貸戶的每月房貸繳款時,可收取相當高的報酬率;但若房貸戶繳不出貸款時,這些的持有人就須遭受大幅損失。
這種衍生性商品的產生及交易,將銀行的風險轉嫁到持有人的身上,也因而在08年間極為盛行。既然是風險的轉嫁,按理講CDO的購買人應要很清楚知道自己買的商品究竟有什麼風險,但遺憾的是,當時幾乎所有的投資銀行皆未對投資人有足夠的說明。美國證管會此次指控高盛,是出於當時一家避險基金公司創辦人鮑森不是曾任美國財長的那個鮑森設計了一種,並與高盛談妥請高盛代為銷售。當時鮑森所挑選的最終連結房貸都是風險最高、可能隨時會被倒帳的產品,不過高盛在出售這些時,並未對購買者說明,且鮑森甚至因大量放空這些,而在海嘯發生後獲得上億美元的獲利。
高盛目前所持立場是認為的投資人皆為極有經驗的機構投資人,應自行評估風險,當初高盛應沒有責任多做說明。但高盛所出售的商品因為是由鮑森設計,這個商品究竟黑心到什麼程度,其實也只有鮑森自己知道,在這種情況下,鮑森還對自己設計的商品放空且大幅獲利,這種靠資訊不對稱獲取的暴利,高盛難道沒有責任嗎?
(作者現任中國信託首席經濟顧問,原文刊登在2010年04月24日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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