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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自由化之路

面對不可抗拒的時代潮流,台灣要如何踏出金融自由化的第一步,在世界金融舞台上爭取更多空間?交通銀行董事長梁國樹提出了專業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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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自由化係不可抗拒的時代潮流,是一個無法避免的過程,他是政府多年來追求的政策目標。
 在金融自由化迅速推展的環境下,利率與匯率的變動較以往頻繁,銀行業務範圍擴大,新金融商品不斷推出,新銀行設立,信託投資公司改制為商業銀行,資金移動限制放寬,金融機構、廠商與家計部門的理財方式改變,金融機構經營環境發生很大的變化。
 除了外來的壓力促使金融自由化以外,近年來持續的出超造成貨幣供給額的增加。因為貨幣攻策並沒有在適當的時機有效地加以執行,所以太多的貨幣追求有限的股票與房地產,投機風潮四處擴散,金錢遊戲盛行,股票與房地產價格在民國七十六年至七十九年初的期間飆漲。扭曲證券與不動產市場的正常功能,敗壞工作倫理與社會風氣,造成社會財富的集中與所得分配的不均。
 七十九年二月股市重挫,股價趨向較合理的價位,對大眾投資態度的教育,投機風氣的抑制,以及重振勤勞美德,提高工作意願,均有其正面效果。
 在國內基本建設有待充實,產業給構有待調整的情況下,國內儲蓄沒有做有效的運用,而以貿易出超的方式將過剩的國內儲蓄投資國外,或造成過刻流動性導致股票與房地產價格飆漲,並不是正常的現象。造成這樣不正常現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於不合時宜的國內金融制度無法有效地發揮儲蓄者與投資者中間的中介功能,銀行延緩其為提升國際競爭力所應該做的努力。
 金融自由化與國際化的主要目的,在於建立現代化而符合國際慣例的法律與制度架構,有效地結合儲蓄與投資,以促進資源的有效分配與經濟的穩定成長,並促使國內銀行在世界金融舞台上扮演更積極的角色。基於這樣的認識,未來金融改革的主要推動方向包括:
 一、促進公營銀行的民營化,訂定金融機構合併與改制的法令與標準;
 二、一方面對外國銀行給予國民待遇,另一方面擴大國內銀行業務範圍,走向綜合性銀行經營,以實現業務範圍的經濟效益;
 三、新台幣匯率由經濟基本條件和市場供需決定;
 四、建立台北成為國際金融中心所應具備的條件,結合台北外幣拆款市場與境外金融市場,使台北成為西太平洋區域國際籌款中心;
 五、廣泛建立國外分行與海外子公司網,對國人海外投資提供更好的服務,並協助地主國的經濟發展;
 六、改進貨幣管理,促進貨幣與資本市場的健全發展。
 從我國推行金融自由化的經驗,並為成功地推動未來金融改革,可引申下列主要結論:
 一、穩定的總體經濟是成功地推動金融自由化的先決條件。
 金融自由化的成功推行,需要穩定的金融環境。貨幣政策應該避免信用過度放鬆與過度緊縮的交替現象,以至正如弗利得曼(M. Friedman)所說,貨幣政策往往變成太遲而且太猛(too late and too big)。如果金融情況不能維持穩定,則貨幣市場利率將巨幅波動,股價將暴漲暴跌。金融情況若不能維持穩定,則外匯管理的自由化徒增不穩定的投機資金移動,影響外匯市場的正常運作。
 近年我國巨額過剩儲蓄與貿易出超,導致總體經濟的失衡與不穩定。在總體經濟失衡的情況下,推動利率與國外資本帳交易的自由化,將扭曲市場機能,不但不能達到金融自由化的預期效果,而且造成進一步的經濟不穩定。
 央行政策應具備下列五個特性:(一)針其維護物價穩定與金融秩序的基本角色與職責,應該有清楚的認識。(二)為達成穩定物價的政策目標,應有中期的展望,以超然的立場採取獨立的政策行動,不可受輿論的影響而使政策措施搖擺不定。(三)央行應採行市場導向(market-oriented )的政策操作,儘早去除由上而下的家長作風(paternalistic)的管理情結,不宜過度仰賴道義說服,扭曲市場機能。配合市場調整政策較配合政策調整市場更容易收效。(四)央行應該有可信賴的事業基礎,充分了解過去的教訓,並以客觀的實證分析做為決策的決依據。(五)必須建立公眾的共識與信賴。
 當部份銀行的存款出現歷年少見的成長率下降,相繼調升存款利率,央行於去年十月五日調降重貼現率,顯然是違背市場情節的逆向政策措施,不但時機不當,而且犯了要配合政策調整市場的錯誤,對央行的信譽(cre-dibiliy)有不良的影響。
 當前貨幣政策的重點應該在於有效控制信用擴張的總量,加強承做生產性投資放款,提高中長期計劃性融資(Project finance)比率,有效控制資金用途。近幾個月來,央行對於整體信用之膨脹已欠缺控制,生產性投資之增加與放款之璔加不成比例,資金大量外流,或流向房地產市場。
 去年一至六月全體貨幣機構對民營事業和個人之放款總額比前年底增加約八千六百七十億元,但是去年前二季,我國民間固定資本形成的名目金額僅約一千七百四十億元,佔放款增加額的二○%,兩者不成比例。據估計,對大陸及香港的匯出匯款,自一九○九年十月至去年六月間合計達一一六億美元。
 去年八月底本國一般銀行放款餘額約四兆六千七百億中,有三八.七%,即約一兆八千一百億元與營造業及不動產融資有關。去年八月,購屋住宅貸款的年增率為三一.五%,房屋修繕貸款的年增率為二四.二%,營建業(含土木工程業與建築業)貸款增加率高達一一一.九%。與之相對照,製造業貨幣年增率僅達一五.八 %。
 在這種情況下,除了繼續對房地產貸款執行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以抑制資金過量投入房地產市場以外,主管機關為加強承做對生產性投資之放款,並有效控制資金用途,可考慮訂定儲蓄性存款之一定比率必須承做中長期計劃性融資。如未達此下限,則在銀行業務考績上加以扣分或限制其業務範圍,以收實效。
 二、建立台北成為國際金融中心所應具備的條件。
 建立國際金融中心,必須先具備下列條件:(一)國內政治穩定;(二)國內貨幣與資本市場開放,自由而健全,並具備一定深度;(三)基本設施完善,電訊與交通設施便捷;(四)累積豐富的金融資源,經常帳又持續呈現盈餘,足以在世界金融舞台上扮演重要角色;(五)資金、資訊與人員自由進出國境;(六)法令規章完備而符合國際慣例,建立明確的遊戲規則,金融管理與會計制度健全;(七)須有優惠或至少符合國際慣例的租稅減免措施;(八)具備足夠的優秀國際金融專業人才;(九)須有特定的服務地區。
 巨額外匯準備的累積,雖然在過去導致貨幣供給額劇增,金錢遊戲盛行,資產價格大幅上漲,造成人力配置的扭曲,社會財富的集中與所得分配的不均,敗壞工作倫理與社會風氣,但我國所累積的外匯準備卻表現不可忽視的金融力量。
 面對國際資金需求殷切的一九九○年代,以我國所累積的外匯存底,並每年持續維持適當的貿易順差,若能善加利用,並將台北外幣拆款市場與境外金融市場合而為一,做為國際資金之供應國,則確實處於發展台北為區域性籌款中心(regional fundingcenter)的最佳時機。台灣的經貿力量與對外投資之增加,亦可望形成支撐台北金融中心的基本市場腹地。而且發展台北金融中心的目的不在於取代亞洲地區金融中心,而在於謀求分工與相輔相成的發展型態。
 三、金融自由化的最佳順序與新銀行的設立。
 為使金融自由化不造成金融脫序,必須注意自由化的順序。如果最佳的順序加以顛倒,則金融自由化將無法發揮預期的效果,甚至會導致失敗的自由化。就廣泛受到一般注意的新銀行的設立而言,金融自由化的第一步驟應先建立健全的金融檢查體系;第二步驟是將公營銀行民營化;第三步驟始准許銀行新設。
 從我國執行金融自由化的順序來看,銀行之新設凌駕於前兩個步驟,對日後金融體系的健全發展與金融秩序之維持可能造成值得憂慮的後果。財攻部核准新銀行的設立,把注意力過分集中在個別銀行申請設立之形式條件,並沒有嚴格審查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承諾程度、風險管理的做法以及人員招募培訓計劃的具體內容。對於新銀行設立後,如何維持健全的金融秩序,亦沒有做事前的妥善規劃。
 新銀行的設立旨在促進競爭,提高銀行服務品質,加速引進新金融商品。新銀行設立絕不可危害金融秩序,造成集團企業經濟權力增強,銀行的金融資本流為其股東關係企業的產業資本。尤其財攻部一舉開放十五家新銀行之成立,新銀行的經營策略愈大膽而愈追求高成長與高利潤,則現存銀行也將被迫而採取更大膽的經營策略,巨幅增加銀行部門的風險(bank-ing sector risk),對日後金融檢查更是構成嚴重的挑戰。
 十五家民營銀行的核准設立,既已顛倒金融自由化的最佳次序,政府有儘速採取適當的補救與矯正措施的迫切需要。現有銀行亦應採取適當的經營策略加以因應。面對新銀行的挑戰,現有銀行應采取的因應措施是:(一)簡化手續,更新電腦硬體與軟體設備,提升服務品質;(二)開發新種金融商品,擴大服務層面;(三)加強資產負債的綜合管理,提高營運績效;(四)加強行員訓練,提升行員素質;(五)依銀行本身業務特性與比較利益,當握市場利基(marketniche),提高獲利的能力。
 至於政府必須採取的主要措施有下列四項:(一)以最大的決心推動公營銀行的民營化,使這股現存金融體系中的安定力量不致被削弱;(二)儘早完成關係企業之立法,明確規範與關係企業有關之金融業務;(三)結合中央銀行、財政部與存保公司之金融檢查能力,確實執行金融檢查,訂定並適用明確的資本適足性原則;(四)准許合乎標準的金融機構合併與改制,以擴大經營規模,提高競爭力。
 關於公營銀行民營化的積極推行,亟需健全的證券市場加以配合。四、給予外國銀行國民待遇,擴大本國銀行業務範圍。
 中美貿易摩擦的範圍已逐漸擴大而波及商品貿易以外的問題,造成金融摩擦。一九八九年七月修正的銀行法對外商銀行大致提供 「國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外商銀行要求享有更多參與國內金融市場的機會,引進新的商品與做法,將促進市場競爭與資源的更有效分配與運用。擴大外商銀行參與的機會也正可以將台灣與全球金融服務網結合起來,有助於達成發展區域性金融中心的政策目標。
 五、廣泛建立國外分支機構網
 近年快速成長的對外直接投資,是在世界經濟舞台上避免台灣經濟孤立的一個有效辦法。海外直接投資促使台灣與其他開發中國家共享經濟發展的成果,幫助這些國家拓展勞動密集產品的外銷。為落實這種做法,台灣必須建立全球化的國外分支機構網,以便對投資國外的廠商提供金融服務,並協助地主國的經濟發展。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財政部已取消國內銀行設立國外分支機構的限制。不過,本國銀行設立海外分支機構,設置地點宜避免過分集中於若干工業化國家的主要城市。
 六、全盤修正外匯管理條例,建立明確而符合國際慣例的金融遊戲規則
 經濟自由化應該有一個循序漸進的步驟或時間表。政府最先應解除各種進出口貿易的非關稅障礙及降低關稅保護,讓貿易交易上價格機能有效地發揮,減輕進出口貿易的扭曲與失衡。然後推動利率自由化,讓利率自由調整,並促進國內貨幣與資本市場的自由化,促使資金的供烚與需要趨於平衡,儲蓄與投資不致有太大差額。在這種情況下,進出口貿易自然會接近平衡,外匯市場上供需不均衡的壓力就會減輕,不會導玫單向的升值或貶值的預期,及由此而引起的投機性熱錢的擾亂性移動,資本帳也會穩定下來。
 接著政府就可以把外匯管理大幅度放寬,匯率也就由外匯市場的供需決定,而不虞本國及外國資金大量進出國境,造成利率與匯率大幅度波動。因此,資本帳管理的自由化,可以說是經濟自由化的最後一個步驟。
 由此可知,經濟自由化是一個漸進而依序推動的過程。不過,近年來主要受美國的壓力,貿易正在逐步推行自由化。金融自由化尚未能建立現代化的法令與制度架構而加速推動。開放資本流出,又在貿易呈現巨額出超而新台幣持續升值的情況下進行。結果步驟前後不一,未能循最理想的順序進行,各種因素的變動互相糾葛,完整的外匯交易申報制度又尚未建立,資本帳管理自由化的初期,資本不出反進,金融混亂局面便不可避免。
 關於外匯管理的自由化,經常帳交易的外匯管理已完全解除,資本帳管理所受限制也已經不多。為促進外匯管理的進一步自由化,參照日本等外匯管理政策及立法精神,管理外匯條例應全盤修正,改採原則自由,例外管理的法律加構,並建立完整的據實申報制度,俾主管機關掌握動態訊息,做為釐定及執行金融政策之參考。而且金融自由化,並非放任自由或為自由化而自由化。金融自由化必須安排更多的金融交易能夠在更好的市場進行。
 因此,金融自由化並非單純地放寬限制,而必須做更多的努力,推動各項制度改革,重新規定(reregulate)目關法令制度,以建立明確而符合國際慣例的金融遊戲規則。
 為避免不穩定的資本移動,金融當局應維持穩定的總體經濟環境,並儘速訂定法令與制度架構,一方面提供避險工具,鼓勵利用諸如貨幣交換和選擇權等金融創新;另一方面要求金融機構建立健全的風險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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