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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正名的「關係」

十信、國信等運用關係企業玩錢的事例,社會大眾至今仍餘悸猶存; 在沒有法律地位的情況下,「關係企業」為台灣經濟帶來大貢獻, 同時也帶來大破壞,它為什麼如此神通廣大?

其他

因開放民營銀行而廣受各界注意的銀行法修正案,目前正在立法院排隊,準備進入立法程序。
 為了避免銀行為少數股東所操縱,這項修正案特別規定同一人持有的股份,不能超過股份總數的五%;同一關係人(包括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不能超過一五%。
 但是,一位曾經處理過十信、國信的財金高級官員卻擔心,由於「關係企業」沒有規範在內,銀行法修正案「整頓金融紀律與維持金融秩序」的落實必然會大打折扣。這不免使人質疑,「關係企業」究竟有多大魔力?
 
 特殊經濟生物體
 
 「關係企業」是一種奇怪的經濟生物體,在台灣明明白白存在了三十年,但至今在六法全書中依然找不到它們的法律地位。也因為沒有法的規範,關係企業變成一種給台灣經濟帶來大貢獻和大破壞的怪物。
 根據中華徵信所統計,七十五年度我國九十七個最大的關係企業集團旗下七百多家公司,在占全國公司家數不到二•五%的情形下,創造相當於我國GNP三○%的營業額。而全國納稅最多的前卅名營利事業,有三分之二分別屬於十四個關係企業集團。
 這種經濟生物體在對台灣經濟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同時,也曾多次引起負面影響。最令社會及政府心悸的要算是「十信」、「國信」造成的震盪─政府賠了二位部長,並以政府公信力介入,動用上百億資金支援,受害人高達千餘名的金融風暴。
 平心而論,關係企業有不容忽視的優點─它能增加企業經營的彈性。
 以公司法轉投資四○%以下的規定來看,企業透過關係企業的運作,「十億的資本額可以膨脹到十五億六千萬,」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賴英照說。
 
 自由代價高
 
 然而,由於現行法令中對關係企業缺乏明確定義,企業家運用的「彈性」也跟著漫無邊際,自由度發揮到極致,使一些法學專家擔心「自由代價」會十分慘烈。
 「置關係企業問題於不顧」最直接的結果,造就了避稅、利益輸送、鑽公司法管理漏洞的溫床。
 避免是關係企業運用最多,也是最早發現的問題。
 拿目前盛行於企業間的「租稅規畫」為例,絕大部分是要透過關係企業運作,才能發揮最大效果。
 像業者常用的「橫向租稅規畫」,就是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利用各關係企業的盈虧做稅負上的分擔調整。曾任職台北市國稅局的會計師黃富村就查過一個塑膠集團,利用轉投資的方式,使一家虧損的公司,以減資及結束營業的方式,來分攤另外兩家賺錢公司盈餘,以降低營利事業所得稅負,少繳了一億以上的稅款。
 如果是同一企業集團內,各個公司業務採多元化的經營,也可以把預期虧損公司的成本費用,轉到預期賺錢公司的帳上,使賺錢的公司減輕所得稅負。
 為了怕稽徵機關查稅,關係企業避稅目前已經不再在公司的交易中使用高價買入(抬高成本)、低價賣出(壓低收益)的老手法。
 最常見的是關係企業間以訂定契約方式(形式條件合法),藉由佣金支付、損害賠償等會計手法來逃避稅負。像新光企業集團中的新光人壽與紡織之間,就有一筆十億元的土地交易,由於契約訂定的問題,涉及上億稅額,正為課徵與否,由國稅局轉到財政部,雙方爭執不下。
 
 利益輸送花樣百出
 
 「如果不是關係企業,就不可能發生這種案子,」台北市國稅局主任祕書普春化強調。
 又如嘉新水泥集團,財政部也查到嘉新水泥利用直接投資的關係企業「兆麒公司」,購地合建大樓。言明價款由兩家分攤,但是實際上兆麒出資部分,卻是嘉泥無息代墊。三個月後,再把這塊地轉賣給嘉泥轉投資的關係企業「申新公司」。而嘉泥是以原價一億元賣出,連一毛錢也沒賺到,但是一直虧本的兆麒卻賺了二億多,盈虧互抵,根本不用繳稅。一進一出,避稅額高達五千萬元,財政部訴願會以「不合營業常規」,要求補稅。
 而稽徵機關為了稽徵方便,對於營業額在四千萬以下的企業採用「擴大書審」─只要營利事業自行調整純益,並繳稅,就可以書面審查,免查帳。也被許多企業拿來運用─在營業額達到四千萬元以上時,就再申請設立一個公司,以免查帳之累。
 另外,獎勵投資條例對於符合獎勵條件的生產事業給予四或五年免稅的優惠,企業便利用這一點,等到免稅期將滿,透過關係企業大量開立發票,充分享用這項優惠。「事實上沒有銷售,全是存貨,稅務機關一點辦法也沒有,」普春化無奈的搖頭。
 
 適法?違法?
 
 「關係企業事先做的租稅規畫,大都適法,」黃富村會計師說。但是適法是否表示合法?卻沒有人願意回答這個問題。
 除了透過避稅而達到利益輸送外,在公司法的管理上也出現問題。
 根據目前公司的規定,上市公司不能投資買回自己的股票。但是實際上很多企業就利用轉投資設立子公司,(或是投資公司)的方式買回操作,「如此一來,連內線交易都可以做,都適法,至少不違法,」一位法學專家搖頭說。
 事實上,目前有公司股票上市的關係企業集團,不少都有一家以上的投資公司。
 
 公司管理問題多
 
 而更甚者就是利用關係企業相互保證向銀行借款,一旦發生資金周轉困難,整個關係企業都會受到牽連,猶如骨牌理論。
 當年的「十信」與「國信」事件所引發的金融風暴,也就肇因於此;加上關係企業的負責人,不少用「人頭」,一旦出事,真正的幕後負責人還可以不必負擔法律責任。一位財政部官員指出,像國信事件,蔡辰男就不必為關係企業負刑責,他所涉及的刑事責任多半是國泰信託(蔡辰男為董事長)部分的。
 但關係企業並非一無是處,它的急驟發展有其特有企業經營需要,更與我國社會背景息息相關。
 就企業本身而言,經營上靈活調度的需要,是關係企業發展的原動力。
 表面上,關係企業的各個公司依現行公司法的規定,都是獨立的法人,但是經由類似「總管理處」的組織,可以發揮控股公司的作用,形成「獨立又聯合」的局面。不論在資金調度、業務協調發展、人力物力集中運用等,都更具有彈性。
 在國信事件發生之前,來來飯店的興建從建築到內部設計裝潢,乃至於自國外進口的電梯,全都由國信所屬的關係企業經手,完全不仰外力。
 而我國由於家族企業色彩濃厚,更加強了關係企業發展的動力。根據政大企管研所的調查顯示,國內關係企業主要股東具有親戚關係占七七%,台塑十八家分子公司中,王永慶兼任其中十家公司的董事長及兩家的總經理。
 「培養企業接班人與社會地位的表彰也是關係企業不斷形成的原因,」賴英照補充。
 
 無法脫序伏危機
 
 但是長久以來缺乏法律的規範,這個日漸碩大的經濟生物體也有其「脫序」的一面。
 以關係企業避稅的問題而言,防堵的規定只有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一,可以勉強算數。
 規定的要點為:稽徵機關如果發現企業與相關公司(國內外從屬公司或是可以控制的企業),有不合常規的交易企圖避稅,可以呈報財政部予以調整,並且補稅。
 但是由於關係企業主體資格缺乏法的依據,無法確認,就難處理。「稽徵機關必須依法課稅,常識與法規不能畫等號,」經辦所得稅業務三十年的普春化搖著頭說。
 因此,近二十年來,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適用的案子不到二十件」,也說明關係企業沒有法律定義的情形下執行的困難。
 目前正全盤研究我國賦稅改革的賦改會,雖然也做了一份「關係企業課稅」問題的專案研究,建議採合併申報制。但是在關係企業沒定義的情形下,這份報告的意義相形減弱。
 財政部次長張耀東就殷切地希望「公司法應該積極規範」,才能根本解決問題。
 否則一旦出事,沒有法的情況下,「遇事只好危機處理,像十信、國信事件,救火隊一樣,忙完了就算,」賴英照扼腕的說。
 
 四任部長無動靜
 
 一位曾經參與法案草擬工作的官員回憶,早在民國七十年,當時行政院長孫運璿,鑑於民國六十五年間震驚一時的啟達冒貸案,就涉及關係企業向多家行庫做不良貸款,因而指示經濟部應草擬關係企業法,予以規範。但是在經過趙耀東、徐立德、李達海以至目前陳履安四任部長,卻仍未見具體的行動。
 財政部賦稅署長王政一表示,這涉及政府政策。「政府究竟希不希望企業大規模經營?」他說。
 
 政策何在?
 
 負責公司法修正工作的經濟部,實際曾經擬過兩份關係企業法的草案,最近一次是在目前送到行政院的公司法修正草案,內容共六條,明定「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的意義。但是最後在送到行政院前,經濟部又把這六條給刪除。因為「上面的想法是條文太多,立法院會有爭議,」經濟部商業司長袁坤祥說。
 一位財經官員指出,面對行政部門公權力沒落,怕立法之關難過,是目前行政部門的「共識與共懼」。一位次長就私下表示:「簡直是一點辦法也沒有。」
 到經濟部四年多的王建煊次長就對「公司法修正過程冗長的不得了」,而有強烈的無力感。「當時以為三個月,結果在我手上就有三年多,任何一個關節都會遇到問題。」
 不過經濟部商業司長袁坤祥倒是十分看得開,認為立法規範關係企業,是公司管理很進步的作法,目前嚴格說,並沒有發生太嚴重的問題。在外國也只有西德、美國有,「我們是不是走得太快?」他一邊接著不斷打進來的電話,一邊回答。
 民國七十年接受經濟部委託草擬關係企業法的賴英照則持不同攪法:「法是用來管理,而非禁止,」關係企業對台灣經濟發展扮演重要角色,如果沒有關係企業,營業彈性減少,不應該用法律來打擊,但是要用法律來規範,「讓它們正規經營,不違規取巧。」
 
 有規矩成方圓
 
 隨著關係企業不斷的長大、擴散,涉及的層面越來越廣,不止稅法、證券交易法、民事責任……就連最近擬議開放民營銀行的銀行法修正案都會受到波及。此次銀行法修正雖然也有同一人持有股份不超過五%,同一關係人不能超過一五%的規定,但是由於缺乏「子公司轉投資」以及人頭負責人的防堵,將來恐怕會後患無窮。把銀行法修正案視為今年上半年施正重點的財政部長郭婉容就表示:「關係企業還是要有具體定義,財政部處理時,才能嚴格執行。」
 沒有具體的規範,對一些正派經營的關係企業而言,也十分不便。以租稅規畫而言,宏公司財務管理處稅務室主任陳世洋就很贊成關係企業採合併申報。如此一來可以根據各個企業的實際營運狀況調整,按總體的盈虧報稅。「我們在美國的兩個子公司就是如此,」他說。
 事實上根據現行稅法各個企業獨立申報,企業如果有實際虧損,不能自其他關係企業中抵銷,就關係企業總體而言是不利的。
 就在政府的法令還在原地踏步時,國內關係企業的腳步已跨海而出,向國際化大步邁進。像長榮、台塑、永豐餘等著名集團,都在海外積極投資。「如果再不管,連稅都收不到,」張耀東感嘆的說。
 
 做,還是不做?
 
 他說,任何一個先進國家,為了對經濟活動起引導作用,商事法都變更很快,平均三─五年就要修改。既然大勢所趨,為什麼不做一整套規畫從公司法、稅法、外匯、對外投資……都包括在內;更何況張耀東指出,我們是海島型經濟,對外貿易頻繁,怎能不趕緊加快腳步?
 「現在不做,將來就會後悔,」一位財經首長沈痛的指出:「現在的問題就是要不要做。」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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