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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北北基放假不同步,苗栗以北縣市都宣布停班停課了,就剩下台北市和基隆市要上班上課,到底該不該去上班呢?
根據勞基法,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不出勤?
本要點明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 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停止辦公或工作所在地未通報停止 辦公,但因天然災害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或未能出勤時, 勞工可不出勤。
所以如果你住所在宣布停班停課的縣市,你是可以不用去上班的。
事業單位如果因為營運需要,如何約定勞工出勤?
A: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 勞工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 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勞工因天然災害無法出勤,雇主可否記為曠工?可否要求請 事假或補班?
A:勞工因天然災害致未出勤,非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不得視 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 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 處分。
勞工因天然災害原因無法出勤,工資應如何發給?
A:勞工因天然災害無法出勤,與勞動基準法有關「放假」之 目的及概念不同,亦難歸責於雇主,然雇主本應照扶勞工, 宜不扣發工資。
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當日應雇主之要求出勤者,工資應如何 發給?
A: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對於應雇主之要求而勉力出勤之勞 工,雇主應本「疼惜」之心,除照給當日工資外,宜加給 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天然災害發生當日,勞工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災害, 應如何處置?
A:勞工執行職務中發生災害,屬職業災害;勞工上下班於必 經途中發生意外事故,如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 者,亦屬職業災害。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應依勞動基 準法第 59 條規定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