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頭條類型。

可以跟網路說:「親愛的,求求你忘了我」嗎?

如果你在網路上被誣陷或資訊錯誤,可以要求搜索引擎像擦黑板一樣,完全移除對你不利搜尋結果嗎?記得一名男藝人被誣告性侵,後來司法還他清白的事件嗎?但在網路上搜索,還是有很多指他性侵的報導留存在網路上,遇到這種情況,其實是可以行使「被遺忘權」,要求網路忘了你的。

被遺忘權-Google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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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的職棒簽賭案,2013年球團老闆獲判無罪,2015年儘管已經改名,但因舊名搜尋始終與「假球」相連,向法院提出告訴,以惡意毀謗的不公正、不實文字,侵害他的名譽和隱私權,要求Google移除以他的姓名為關鍵字的網路搜尋結果。法院後來判決這名民眾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他主張的「被遺忘權」,最早是2014年5月由歐盟法院裁決,當事人在特定情況下,有權要求Google等搜尋引擎業者移除包含當事人姓名、不利於當事人的搜尋結果。

Google隨後根據歐盟個人資料保護工作小組的規範,在該公司網站上公佈使用者提出內容撤除要求,也就是「被遺忘權」的處理程序。當事人必須上網填妥表格,接到表單之後,系統會自動回覆,確認已收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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