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的台灣,經常有「某某人半夜被帶走了」、「誰誰誰忽然消失了」的白色恐怖傳說。在黑道橫行的地區或國家,惹到「大哥」或跑去跟警方「告密」的人,往往也會忽然就「不見」。
這種「突然消失」的恐怖,就在於你無法對抗,不能答辯。威權政府與黑道老大,不會給你公開審判、言詞辯論,也不能聘請律師辯護。它象徵著絕對的壓制——膽敢不服從,明天就消失。
誰知道,在二十一世紀,政權都已經輪替數次,號稱司法獨立,且制定了人權公約及其施行法的台灣,竟又發生一宗「人忽然消失」的事件。
一個菲律賓籍的外籍勞工,由於老闆叫他去從事「契約以外的工作」,而打了「1955」外勞諮詢保護專線申訴。不久,雇主就找了仲介,火速地將這名外勞帶到機場,送回菲律賓。連行李都還沒收齊,就這麼「不見了」。
從前,這種「不聽話,就攆走」的手段,是雇主對外勞最有效的鎮壓恐嚇。借錢繳納大筆仲介費的外勞,一旦被提前解約遣返,下半生就得背債過活。而且這種「私刑」,不用司法審判,無需行政程序,一下子就可以讓不聽話(例如,敢申訴的)或是沒有用(受傷而難以工作)的外勞消失。
勞委會把關失職
而正因為雇主有這樣的「尚方寶劍」,外勞對於各種剝削、凌虐等不合理待遇,都會選擇忍耐再忍耐。
其實,「解約」絕不等於「立即遣返」。而且,別說雇主與仲介無此權利,就算是警察,也不能將人驅逐出境。
有權「強制驅逐出國」的,僅有移民署的人員。而且還要履行嚴謹的程序:先要有廢止居留許可的原因(例如,解約、犯罪),然後做出註銷外僑居留證的處分,再限期令外勞自行離境。
僅在他有逃亡嫌疑,或是拒絕離境的情況下,移民署才可以戒護遣返。而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三條,應該先等外勞用盡申訴救濟途徑後,才能將他驅逐出境。絕無「忽然不見」之理。
為了怕雇主與仲介偷偷把外勞送走,勞委會還建立了一套機制:雇主與外勞「解約」應經驗證,而且機場還有勞委會人員「把關」,確認契約不存在,且外勞自願離境後,才能讓外勞「自願」上飛機離開。
但在這個案子裡,從驗證到把關,通通失靈。即使這名外勞在路上都還打電話求援,表示不願離開,也於事無補。而接到申訴的台灣國際勞工協會,也再三提醒相關單位,本案還有勞資爭議待解決。然而,這名外勞還是不知不覺地「消失」在台灣的土地上了。
孟子說,「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訂定後,還需要有執行的決心。否則,對於地位最脆弱的人,執法者與社會大眾,會自動忘了他們的權利。(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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