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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對香菸廣告的規範

比起世界其他國家,我國對香煙廣告是否過於「寬宏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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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輿論爭相指責,原本缺乏規畫、無人主管的香煙廣告,總算有了初步的規範。

經文工會出面協調,新聞局、衛生署、公賣局收起互踢皮球的態度,組成「香煙廣告聯合審查小組」。今後,每週舉行一次審查會議,如發現廠商違規,將處以警告或禁止進口三到六個月,「這是相當重的處罰,」新聞局出版處長黎模斌說。

然而,比起歐美及其他亞洲國家,我國對香煙廣告仍屬十分「寬宏大量」的。

以最簡單的「廣告必須標示警語」為例。用三○一條款強迫我國開放煙酒的美國,以及亞洲鄰國日本、澳洲,都規定廣告必須附加警語。連最自由化、國際化的香港,也在一九八二年由政府公佈「吸煙公眾衛生法案」,規定所有香煙廣告必須附加「香港政府忠告市民,吸煙危害健康」的顯著字句,煙盒上也須標示警語及焦油含量,否則罰款五千港幣(約二萬五千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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