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軟公司獨佔地位過高,美國政府最近決定將其一分為二,希望能藉此削弱它的獨佔力,以利世界電腦軟體產業的競爭與發展。
這是在自由經濟的一貫理念下,過去幾十年來「反托拉斯」政策的傳統運作模式。然而在高科技時代,這種舊的思維方式與政策工具是否仍然有效,值得深入思考。
舉一個簡單例子。假設某企業從台北到高雄建了一條高速公路,只允許自己經營的客運巴士行駛,南來北往之人必須搭乘它的車。然而票價昂貴,服務又不好,但因為沒有其他選擇,大家只好被迫接受。
解決此一問題有幾種辦法。第一是將其分為兩家公司經營,台中以北一家,台中以南一家。第二種方法是由北到南再開發一至二條高速公路,希望競爭者增加,可促使原來的業者改善服務,降低成本。第三種方法是連路帶車收歸公營,由英明的政府來決定票價、僱用人員、考核服務水準。
第四種方法是將「路」視為共有的「平台」,由一家公營或接受政府規範的民營公司來管理、維修與保養,而客運部分則開放給許多民營公司來經營,票價自由,服務品質多樣,彼此間由市場機能來決定勝負。
第一種方法其實並未解決問題,只是由一家獨佔變成兩家獨佔,而且兩家在台中銜接,旅客還是沒有選擇的自由。目前微軟案的方法就像這種,因為分成兩家後,一家在作業系統上獨佔,另一家在應用軟體上獨佔,兩種軟體「銜接」的程度也讓別家進不來。
第二種方法在某些產業可行,但太浪費,而且若真的競爭,必然兩敗俱傷。為了避免兩敗俱傷,這兩家高速公路業者多半會「策略聯盟」以求共存共榮。台灣現在的「固網」就類似這種方法。固網所需資本多,規模經濟性高,現在的四家,將來若非你死我活,互相購併,就是劃分範圍和平共存,結果必然與原先的自由經濟精神不一致。
第三種方法適用的先決條件,是消費者沒有能力自行判斷選擇而政府則十分英明。近年來這種想法已逐漸式微,在此可略而不談。
微軟案的解決方法似乎應是第四種。微軟公司的獨佔力來源是其作業系統的原始碼,所以正確做法應該是開放原始碼,使各家電腦軟體業者可以在這一公開的「平台」上發展各色各樣的應用軟體,就像在公有的高速公路上有不同價位、不同特色的客運車互相競爭一樣。
近年來許多高科技業者競相以「專利佈局」、「標準聯盟」等方式來互相攻伐,創造獨佔利潤,這些實質上並未為消費者帶來附加價值的「智慧財產」,並不宜在公權力的長期保護範圍之內。理想上,業界應依未來的技術發展趨勢,及早整合或訂出共同的「標準」,然後大家在這「公有平台」的基礎上互相競爭,而不應以獨佔性的標準來謀取未來的超額利潤。
然而「平台」或標準也需要創新,創新也需要鼓勵。除了獨佔利益之外,還有哪些鼓勵的方法?到了什麼階段就應開放?都是未來科技立法上所必須思考的課題。
(本文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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