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雖然教授憲法,又受邀擔任眾多政府機關「人權諮詢委員會」的委員,但其實我一直很怕被人稱為「人權學者」。一方面愧不敢當,另一方面,我對各種國際人權公約要怎樣用在台灣,也有些猶豫。
首先,國際人權公約其實相當精英主義;國內的人權法,無論多重崇高,都有公眾參與、及政治課責。但若連「簽署」及「批准」程序都沒跑過一趟,就把國際人權規範當成金科玉律,其實有反民主之嫌。
而在台灣根本無緣決定是否批准的情況下,驟然地把許多國家都還在猶豫摸索的人權規範,當成「普世價值」,更欠缺在地民主的考量。徒然讓人覺得是從上到下強加的鴨霸規範。
其次,五花八門的國際人權公約,把各種事項都「人權化」了。不但言論自由、人身自由、種族與性別平等是人權,連教育免學費、休息、健康、環境……都是「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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