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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教育基本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的《禁止體罰條款》修正案,明定政府公權力應保障學生不受體罰,一旦學生的「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受到侵害,政府應提供必要的救濟管道,也可依據《國家賠償法》及《民法》獲得賠償。
台灣因此成為全世界繼蒙古之後的第一○九個立法零體罰的國家。 這是台灣教育的一大轉捩點,宣告了一個新時代的來臨,讓下一代得以擺脫體罰的陰影,讓台灣進入人權國家之列。 體罰造成的負面後果,以及對人權的傷害,已經成為國際共識。
國內外研究一再發現,如果父母或老師,以體罰等不當的教養行為對待孩子,孩子較容易展現出暴力及攻擊的行為傾向。體罰造成的親子、師生關係緊張,也很容易衍生造成其他負向行為與心理創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