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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得廣廈千萬間-拋開社會情境,法律文字將一無所有

最近,一件六歲女童遭性侵而加害人獲輕判之案件,遭十幾萬網友批判。法官認為,未足以證明被告以暴力、脅迫等違背女童意願,故無法引用刑法強制性交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或其他違反其意願方法而為性交)論處。對外界批評,高雄地院表示,這是法律爭議,是立法不妥所致。也有資深法官認為,應修改刑法,加入「欠缺同意能力」這樣字眼,才能將此案裁定為強制性交罪。對於這樣把司法院問題推給立法院的辯詞,我完全不能同意。雖然最高法院日前做出解釋,但有些觀念還待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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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研究法律經濟的學者,若要宣稱自己有法律專業,恐怕有不少司法官會側目白眼。因此,在本文中我避開狹義的法律觀點,而要從社會科學的角度,談一談何謂憲法的「獨立審判」與刑法的「強制性交」。

憲法八十條是這樣寫的:「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這裡有兩個關鍵詞,一是「依據法律」、二是「任何干涉」。我認為,許多司法人員均擴大解釋了「不受干涉」的範疇、卻僵化解釋了「依據法律」的內涵。且讓我用社會科學的類比,去詮釋「獨立審判」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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