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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序檢調沒人敢管?

在獨立與獨大之間,檢察官面對龐大的改革壓力,這場針對檢察官的戰爭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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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國內檢察官組織成立的檢察官協會,去年十一月七日舉辦一場名為「如何確保檢察權的獨立與中立」的檢察改革系列研討會,吸引滿場的檢察官、法界人士,連走道都站滿人。

第一場的題目即為最熱門的「我國特別偵查組的現況與未來」。依照議程安排,法務部長王清峰原本五分鐘的致詞,一說就是半小時。上任以來說話很直、很勁爆的她,不改特色地說,「檢察官應該檢討辦案方式,提高公信力,因為外界很多話都傳到我的耳中。」她的眼神,穿透滿場的檢察官。

王清峰說的,不只是她對檢察體系的期許,也是在回應從四大金控弊案和前總統陳水扁貪瀆案爆發以來,猶如鋪天蓋地般席捲而來的責難。

檢察體系正面臨一場前所未有的「戰爭」。

偵辦的權貴「層級」愈來愈高,遭遇的是擁有雄厚政經背景和資源的對手,從企業大老闆到總統夫人,甚至是前總統,一方面要面對對手的反撲,一方面又要經得起社會以放大鏡檢視。

戰爭,從不給人喘息的空間。

獨立之後的獨大

「因為要衝撞既得利益,我們要跨越這條線(指程序正義),以得到實質正義,但一旦跨過之後,他們就會傾巢而出,就像最近的扁案,律師利用公布光碟,攻擊檢察官,原本這應該是在法庭中攻防用的,現在卻拿到法庭外,」檢改會召集人、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陳鋕銘剖析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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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社會的質疑和檢討也隨之而來。當檢察官協會還在談「如何確保檢察權的獨立與中立」時,台大法律系教授王兆鵬卻憂心忡忡,認為檢察體系已經像「不受控制的野獸」。分水嶺在前高檢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檢察官陳瑞仁起訴前總統夫人吳淑珍,一方面代表檢察官擺脫以前政治介入的制衡,但一方面也彰顯出檢察體系不但是外部獨立,可以完全獨立辦案,甚至不受檢察一體的指揮調度。

從哪裡可以看出來?陳瑞仁當時將起訴書寫好後,交給高檢署檢察長和地檢署主任檢察官,但兩個人看後,對外說只改幾個錯字。

濫權起訴的代價

「如果是這樣的話,找國文老師來當檢察長就好了,這個決定這麼大,理應沉澱一下,甚至成為高檢署的機關決定,而不是一個人就可以做決定,」王兆鵬說。

可見,今天的檢調系統,已進入無人敢管的階段。

「現在要擔心的是獨立之後的獨大、孤立,」台灣法治促進會理事長張學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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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所及,當然就是全民受害。

以一般人熟知的白領犯罪來說,從政府開始雷厲風行推動掃除黑金行動方案八年以來,貪瀆罪的起訴定罪率為五六.一%,而其中的圖利罪,判決有罪比例更低至三三.九%。

也就是說,每一百人因為圖利罪被起訴,不到三十四人判決有罪。

相較國內一般刑案的起訴定罪率九三.一%,日本更高達九九.八%。顯見台灣檢察官在認定圖利,似乎有濫訴之虞。

台北市律師公會祕書長高涌誠說,在日本這是要負起責任的,但在台灣卻沒人檢討為何會無罪?更沒人負起責任。在《路檢、盤查與人權》一書中,即描述日本檢察官起訴一案件卻遭法院判無罪,將會「非常沮喪,甚至抬不起頭來」。

國家也正為檢察官的濫權起訴,付出代價。

法務部最新統計顯示,二○○四到二○○八年內,國家所付出「冤獄賠償」確定金額,高達四億一千兩百五十萬元,賠償人數為一千零一人。其中,許多都是在偵查或審判期間被錯誤羈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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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綠立委一起喊改革

從檢察官轉任律師的李傳侯認為,再客觀公正的制度,也難免會有冤獄產生,問題在人民容忍的誤差在哪裡?

監察委員李復甸搖頭說,檢察官忘記了「刑事訴訟法」是憲法下保障人權的法律,是保障人民權利的小憲法。這個法給檢察官一把劍,作為偵查犯罪的攻擊手段。也就是檢察官手上強制處分權力:如羈押、監聽,雖然需經法院同意,但大部份只要提出,法官核准率高達近九成。

但,法律是否給了當事人同樣防禦的武器?就是在出現對自己不利的證據時,可以拒絕提供資訊、保持緘默,不需證明自己沒有犯罪。

事實上,批評者指出,目前「刑事訴訟法」的實務操作上,檢方、控方兩者手上的武器完全不對等。

李復甸舉例,「刑事訴訟法」一六三條「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原本應是聽訟的法官,卻要他越位代檢察官去找當事人的犯罪證據,是不合理的,「一定要把法官拉出來,成為客觀中立的聽訟者,制度才會確立,」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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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針對檢察官的戰爭,即使在立法院裡,也意外地獲得藍綠雙方的支持。

民進黨立委柯建銘提出「司法人權改革法案」,包括「刑事訴訟法」、「刑法」和「國家賠償法」修改草案,主要就是希望,「落實無罪推定、強化檢察官的舉證責任。」換句話說,就是限縮檢察權。

「現在綠營立委在立法院所提出的法案處處遭遇阻力,這個套案卻連藍營立委都贊成,」連民進黨國會助理都很訝異。

顯見「檢察改革」的需求,已經迫在眉睫。

修法之外,王兆鵬認為,檢察體制應儘速建立有效的淘汰機制。

「總統馬英九曾身受其害應該能感同身受,現既然掌權又有實務經驗,應成立常設性司法改革委員會,」王兆鵬和張學海異口同聲地說。

檢察官的權與懲

檢察官工作內容:根據「刑事訴訟法」,在訴訟程序中,由檢察官竭盡所能提出各種證據來證明被告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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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同法第二條第一項亦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檢察官屬實施刑事訴訟程序的公務員,如審判過程中發現對被告有利情形,應請求法院為無罪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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